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盜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陳益軒
劉思顯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武燕琳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孔慶忠 右列被告等因盜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廖立頓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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