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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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法官潘雅惠
法官黃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