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親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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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親字第五五號
原告丙○○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甲○於民國七十六年三月十九日結婚,惟被告甲○自八十一年間離家出走後,即未再與原告聯繫,嗣原告於九十年三月間經彰化縣芳苑鄉戶政事務所通知,方知被告甲○產下一女即被告乙○○,查被告乙○○雖在原告及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但原告與被告甲○並無共同生活之事實,實無共同產下被告乙○○之可能,爰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提起本訴。被告甲○則承認被告乙○○確非受胎自原告,並自承其與被告乙○○之住所在高雄縣○○鄉○○街○○○巷○號十一樓之一,是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簡燕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