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李財福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法醫師法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法官廖國勝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