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份轉讓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8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彥宏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瑄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轉讓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徐雍甯法官林其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