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9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對於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9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
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