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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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金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鈺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鈺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賴鈺仁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判決,雖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許自瑋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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