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81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立浤 (原名 王得愷 )即禹。空間設計工作室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複代理人 胡書瑜 律師
吳宗奇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柏亭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李庚道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文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本院105年度建字第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9,0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徐雍甯法官林其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