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陳福森 被告 李吉成 (原名 李以茂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6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郭鍵融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