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徐中一
被 告 黃坤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零捌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