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319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李玉婷
李義風
李玉馨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麗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辯
論終結,定同年月十六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
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再
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