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257號
上 訴 人 李國祥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簡麗卿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0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58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