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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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相 對 人 劉學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交付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
3,271元(計算式:87.83平方公尺×13,700元=1,203,271元)
,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並應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一
份(記事欄不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補繳聲請費部分本件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