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六小字第7號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余政昌
複訴訟代理  林柏甫
被   告  廖清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陳定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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