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73號
原   告  曹茂新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國年 發支付命令(99
年度司促字第476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5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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