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30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楊壽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門天下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
判費26,0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