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再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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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再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文燕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慧珠 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12月29日本院99年度重再簡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