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五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因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所處有期徒刑 陸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古金男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過│有一││雲│6│雲│1││雲│1││檢6│失│期年│69│林│偵9│林│易4│2│林│易4│3│雲執8│致│徒二││地│9│地│交1││地│交1││
2│死│刑月││檢│2│院│││院│││
││││署││││││││├──┼───┼────┼──┼─────┼─┼───┼────┼─┼───┼────┤││有併幣│年底││9│台│9│││││8│槍│期科十││台│6│中│上1││最│上6││6││徒罰萬│至│中│偵7│高│4││高│2│2│執4││刑金元││地│4│分│訴1││法│台9││
1│砲│六新│1│檢││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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