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更(一)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更(一)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六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戊○○上訴人即被告丑○○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庚○○右上訴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不服台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二六、一七九三二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戊○○、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凌晨一時許,由戊○○駕駛OX-九九七二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丑○○前往位於台中市○○○路○○○巷○號寅○○住處,因戊○○與寅○○為舊識,恐遭認出,乃先由丑○○手持水果刀一支(未扣案),翻越上開寅○○住處圍牆,侵入客廳,以刀抵住寅○○之背部之強暴方式,喝令寅○○不得轉頭,並即以自備之膠布纏住寅○○之頭、手及雙腳,且綑綁於椅子上,使寅○○不能抗拒,同時逼問寅○○提款卡號碼,惟寅○○抵死不從,丑○○遂開門讓戊○○進入寅○○住處(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共同翻箱倒櫃,至凌晨三時三十分許,計搜得如附表所列之珠寶等財物後,隨即駕上開自用小客車逃逸,而強取所得之珠寶等物,則由戊○○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十五時許,在台中市○○○○道附近以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之代價,販賣予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麥克」之香港籍男子。 嗣經警 分別於八十四年九月廿二日凌晨一時許,同日凌晨三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路、健行路口及台中市○區○○路二段四十九巷十一號六樓查獲。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戊○○、丑○○經傳未到庭,據其在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中均否認有右揭強盜犯行,辯稱:案發當日均有不在場證明,警訊所為供述係受刑求云云。惟查被告二人就上開如何強盜被害人寅○○財物及處分贓物等情節,業於警訊及檢察官初訊時坦承不諱(偵查卷十一頁反面、十四頁反面),復經被害人寅○○於警訊及偵審中指述甚詳,寅○○並在本院就其被搶之珠寶來源供稱:「我經營珠寶業,被搶的珠寶,一些是已售與客戶未交貨,一些是我所有帶回家,隔天要交貨,我固定一年要做珠寶回顧展,所以一部分被搶的是我向客戶借回準備參展的,我經營的珠寶,是由香港等外地拍賣購得,再出售給臺灣客戶,我的珠寶屬國際拍賣級,我在國際拍賣會拍購帶回國,我將已出售予客戶的珠寶借回,加上自己一些珠寶一起展覽,這次已收集好珠寶尚未展覽就被搶了」,並稱:所被搶之珠寶即如附表所載之物品等語(本院上更㈠卷四二、四三頁),而被告等就有無持刀侵入寅○○住處強盜珠寶一事,對於否認犯行部分,經測謊結果,均呈不實反應,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刑鑑字第四二八五一號鑑驗通知書可稽(偵查卷一六一頁),雖被告指稱有遭警刑求,及被告戊○○於八十四年九月廿二日入所時之收容人內外傷紀錄表記載戊○○之右手手腕及左右脚踝擦傷,並據本院傳訊為其檢查及製作談話筆錄之臺灣台中看守所主任管理員壬○○、甲○○均證稱:是戊○○入所時從外表上看出他有外傷,而主動驗傷製作筆錄,談話內容是依被告陳述紀錄的等語(本院更㈠卷廿九、卅四頁),然查戊○○之傷勢為右手手腕及左右脚踝擦傷,本院前審曾傳喚負責偵訊被告二人之員警乙○○、己○○、丙○○、癸○○、 王志文 、丁○○等人到庭,均否認有刑求之事,癸○○、丁○○並證稱:嫌犯(即戊○○)戴手銬及脚鐐十多個小時,而且帶出外查贓,多少有擦傷,因手銬脚鐐都是鐵做的,在分局偵訊時有手銬有安全帽、脚鐐::等語(本院上訴卷二○一、二二○頁),以被告戊○○除手腕、脚踝擦傷外,無其他外傷,而擦傷之處正是戊○○戴手銬及脚鐐之部位,戊○○戴手銬及脚鐐十多小時,又被帶出外查贓,因手銬、脚鐐為鐵製品,長時間磨擦表皮,多少有擦傷,勢所難免,況亦辯稱同遭刑求之被告丑○○入所時,並未向看守所聲稱曾遭警察刑求?再稽之二人於檢察官初訊時之自白,不但分別供述強盜之經過詳實,亦交代盜取之贓物已由戊○○託交一香港人綽號「麥克」者出售,(見一五八二六號偵查卷第三十九頁反面);且被告丑○○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經警借提查贓時,對強盜被害人寅○○財物流向時,供稱:該批贓物係戊○○拿去處理的等語,再經檢察官複訊時,亦稱該日警訊筆錄所言屬實;另被告戊○○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經警借提查贓時,對強盜被害人寅○○所得財物之流向供述鉅細靡遺,經檢察官複訊時,仍稱該日警訊筆錄所言屬實,並無刑求情事,均有各該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四十六頁反面、四十九頁反面、五十六頁反面;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二五五號他案卷第四頁反面、第七頁);是被告戊○○、丑○○二人果遭刑求,斷無於檢察官多次訊問時仍坦承犯行之理。另證人辛○○於本院前審調查時雖證稱伊於同時被警方查獲帶至警局接受偵訊時,曾見戊○○遭警矇住眼睛戴安全帽並聽到痛苦叫聲云云(見本院上訴卷第一八三、一八四頁反面),然查辛○○與戊○○在警局係分別於不同地點偵訊,辛○○接受偵訊之處所不可能看到戊○○,辛○○亦不可能出來走動,業據證人即警員丁○○結證明確在案(見本院上訴卷第二二一頁反面及二二二頁),且如辛○○確曾見戊○○有上開情景,以其二人係同車為警查獲之不尋常關係,則此有利於被告戊○○之證據,何以被告戊○○會遲至本院前審始行提出,是辛○○之證言真實性即非無疑,自難據為被告等有利之憑證。綜上所述,尚難遽認被告二人係遭刑求而坦承犯行。至於被告二人雖辯稱伊等均有不在場證明,並舉多名證人為證,惟查被告人丑○○於偵查中初則辯稱:「案發時我正與 林鳳美 一起在台中市○○路○段○○○巷○○號六樓看電視」,嗣又改稱:「我去點痣,看電影」,最後再附和林鳳美、 鄭秀霞呂玉芬陳慧芬蘇健源 等人之證詞稱:「當時我們在住處玩十三枝」,其前後所述不一,且經原審隔離訊問上述證人所述情節亦不相符,是尚難以丑○○前後不一之供述,及上開證人有瑕疵之證詞,即遽為有利於丑○○之認定。又被告戊○○自到案之初迄檢察官初訊時均未提及案發當時行蹤,而戊○○之女友子○○亦於警訊時指稱:伊與戊○○僅於八十四年清明節返家一次,餘即未再返家,而戊○○行蹤不定,做何事均未向伊提起,最後一次見到戊○○係八十四年九月十一日白天等語(第一七九三二號偵查卷第九十七頁及反面),縱戊○○嗣後辯稱八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凌晨一同前往KTV唱歌,證人 林榮一陳斌鑫 (子○○之兄)、 張玉霞 (子○○之母)、子○○、及 詹育瑋 亦附和其詞,並提出該日帳單一紙為證,然查卷附帳單所記載之人數與被告所述之人數不符,且參以被告戊○○於偵查中陳稱在KTV內有點用鴨肉、瓜子、花生等物等語(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訊問筆錄),顯與該帳單所載不同,是上述證人所稱有到KTV唱歌,是否即為案發當日前去,實有可疑,尚難遽為有利於被告戊○○之認定。末查被告二人犯行明確既如上述,則雖事後經警 比對渠 等二人住處所查扣之鞋子與現場留下之鞋印不符,然渠等於犯案後恐被查覺,一併將該鞋與作案工具棄置滅跡,非無可能,自亦不能以此執為被告未為本件犯行之依據。至被害人寅○○縱於最初報案時並未指稱有二人犯案,然依其係遭矇眼強盜,則其最初無法確知有二人涉案,致未指稱二人涉案,與常情亦無背離。綜上所述,被告二人上揭所辯,委屬事後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其二人強盜之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戊○○、丑○○二人所為,係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盜匪罪,二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原審適用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條、刑法第二十八條,並審酌被告二人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設詞矯飾,不知悔改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八年示懲,並說明二人於警、偵訊已供稱其盜匪所得之如附表所示財物,業已販賣予綽號「麥克」之香港籍男子,故不另為發還被害人之諭知,經核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被告等上訴否認犯罪,非可採取,其等上訴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秀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附錄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
附表:寅○○損失財物目錄珠寶類⒈翠玉鑲鑽男女對金戒一雙。
⒉翠玉鑲鑽龍形領帶夾一個。
⒊翠玉鑲鑽長形玉板墜一個。
⒋翠玉鑲鑽耳環一對。
⒌翠玉讓鑽頁形手環一對。
⒍翠玉鑲鑽男烏鞍金戒一隻。
⒎翠玉鑲鑽核桃形女金戒一隻。
⒏翠玉鐲子一隻。
⒐超大南洋珠鑲鑽墜子珠鍊一套。
⒑南洋畸形珠耳環一對。
⒒珍珠長項鍊一條。
⒓卡地亞飾品一批。
⒔K金項鍊一批。
⒕K金鑲鑽金筆一隻。
⒖K金鑲鑽懷錶一隻。
⒗金錶兩隻。
⒘K金小古董藥盒一個。
⒙DPONT紀念型打火機兩隻(一白金一黑K金)。
⒚心經(黃金製)一幅。
⒛古翠玉(清朝)玉刀項鍊一個。
南洋畸型珠鑲鑽及紅寶女金戒一隻。
長形翠玉鑲鑽金戒指一隻。
珍玩類⒈吳季如印名古玉石印一支⒉吳姓古印石一雙⒊田黃小山形雕刻印古一支⒋翠玉印石一對⒌白玉珍玩數個(羊脂白玉帶雕刻)⒍古玉圓柱型細雕、 大禹 治水經文印石一柱⒎古玉鼻煙壼一對(細刻古經文)⒏雞血石(豬血型)一大塊⒐古血石小童子一個⒑古蜜臘球三個(一組)⒒雞血石刻寅○○印一支⒓清象牙刻清明上河圖扁盒一個⒔清象牙刻猴採仙桃一個⒕蜻蜓珠(高古)鍊一個⒖血蜜臘手環一個(高古)⒗蜜臘大圓球一個(高古)⒘蛋白石金戒指一隻瓷器類⒈清官窰掌中物歡喜男女一尊⒉清官窰花鳥小碗一隻⒊小珍玩數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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