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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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朱樑法官胡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偽│有五││苗││新│竹7││新││││造│期月│7│栗││竹│簡9│2│竹│竹7│3││文│徒│至│地││地│││地│簡9│││書│刑│1│檢││院│││院│││││││署││││││││├──┼──┼────┼──┼─────┼─┼───┼────┼─┼───┼────┤││││││台│││台││││竊│有一│5│苗││中│上6││中│上6││││期年│至│栗││高│5│3│高│5│3│││徒六││地││分│易2││分│易2│││盜│刑月││檢││院│2││院│2││││││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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