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詐欺等案件,所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
D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毀│期││苗││臺│││臺│││││徒│4│栗││中│上5││中│上5││││刑││地││高│易1│4│高│易1│4││損│三││檢││分│7││分│7││││月││署││院│││院│││├──┼──┼────┼──┼─────┼─┼───┼────┼─┼───┼────┤││有│││││││││││訴│期││苗││臺│3││臺│3││││徒│9間│栗││中│上0│22│中│上0│22│││刑│至│地││高│易8││高│易8││││六│3│檢││分│2││分│2│││欺│月││署││院│││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