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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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3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蕭榮瑩
被 告 彭程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94年7
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