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家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
朱立人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 林夙慧 律師 蔡建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7月24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