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家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家訴字第15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2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雙方財產清單。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鄭翠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