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小字第210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一О七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何通夫
         周允興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一0七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張銘晃
      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通   譯 張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鄭吉裕
法官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鄭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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