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小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七四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小額事件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玖萬參仟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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