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板簡字第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貸款契約第二十一條規定:「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對貴行所負之各
宗債務,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影本一件在卷可憑,
兩造顯然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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