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4號
上訴人 華幸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鈺智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7萬4,000元,應徵裁判費22萬3,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