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1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告 王耀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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