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1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告 王耀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