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1號
上訴人 廖福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莉瑾 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