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1年度豐小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七五號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家立
  訴訟代理人  王念溪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為其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共積欠民國九十年四月至同年十一月之
管理費合計新臺幣(下同)一萬二千二百十六元未繳,經原告屢次催討,均未獲
被告置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乙○○○公寓大廈管理
組織報備證明、乙○○○第一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第三次臨時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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