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8號

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靜文

相對人品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品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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