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8號
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靜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品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楊鵬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8號
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靜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品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