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12號
上訴人 黃芃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瑋義 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12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0,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2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