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小字第二六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陳汨玲
嚴筱茜
被 告 甲○○ 原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
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肆拾
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
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貳、事實摘要: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