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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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斗簡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4年度偵緝字第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當方法逃漏稅
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幫助
納稅義務人以不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
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稅捐稽
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等
罪,所犯行使偽造業務上文書與逃漏稅捐二罪之間有方法結
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論以逃漏稅捐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三
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
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