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明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小字第318號給付扣押薪資款等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
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按月給付原告就執行債務人
陳淑芳 於被告每月應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
、補助費等)三分之一,直至債權金額新臺幣柒萬零參佰參拾陸
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清償完畢止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
執(蘭)字第108200號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台北體育場郵
局(台北81支局)第1號存證信函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
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