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9年度雄秩字第397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年9
月15日高市警三壹分偵字第0990017805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伍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9年8月21日15時3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街○○○號「東洲黑糖奶舖」。
(三)行為: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上開時
間撥打位於上址之「東洲黑糖奶舖」使用之電話號碼
00-0000000號,以佯稱外叫15杯黑糖鮮奶(價值新台幣
450元)至虛構之高雄市○○區○○街○○○號地址之方式
,藉以滋擾該店舖。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證人即被害人 陳瑩紛 即「東洲黑糖奶舖」負責人於警詢調
查之指述。
(二)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三)證人 陳勇志 即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所有人於警詢
中之證述。
(四)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記錄。
(五)來電顯示照片2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