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30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312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