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1069號
上 訴 人 銀科代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報酬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8,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