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286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乙.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
陸佰零捌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對被告乙○○○○○○有新臺幣(下同)28萬
6026元之債權,被告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
(權利範圍全部)土地及其上建物建號450號(權利範圍:
全部)之門牌號碼:臺中市○○○○街○○○號房屋(下稱系
爭房地)之買賣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即使非通
謀虛偽意思表示,亦屬詐害債權行為,爰提起預備合併之訴
,先位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被告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關係不
存在,並本於民法第242條代位權等規定,請求被告甲○○
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備位之訴則本於民
法第24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聲明求為判決:被告間就
系爭房地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並請
求被告甲○○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則揆
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既係提起預備合併之訴,自應以前開
先備位聲明價額最高者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司法院第19
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意見參照)。而原告先位之訴,依實
務上就確認訴訟向來所採之法律見解,應以所確認標的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參
諸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及本院調取之房屋稅籍紀錄表所
載,總計為501萬4000元【計算式:前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
值5萬5000元/平方公尺面積81平方公尺=445萬5000元,
加計前揭房屋之房屋現值為55萬9000元】;至於原告備位之
訴,係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原
告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亦即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
即28萬6026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民事
庭第1次會議決議參照)。茲就原告先備位訴訟之標的價額
比較後,自應以較高之先位訴訟標的價額即501萬4000元作
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698元
,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3090元外,尚應補繳4萬7608元。
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另應補正起訴狀繕本1份(被告有2人,原告起訴時僅附
繕本1份),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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