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甲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如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毒品、竊盜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及本院鳳林簡易庭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及5月,並均確定在案(如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此有本院93年度易字第139號、94年度簡上字第24號、本院鳳林簡易庭94年度林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書各乙份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紙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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