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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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088號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億肆仟玖佰陸拾萬玖仟柒佰
零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捌拾玖萬叁仟玖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捌拾玖萬貳仟玖佰玖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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