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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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上列被告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