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駱鴻文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駱鴻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駱鴻文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免除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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