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選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選訴字第12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廖道成律師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乙○○等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於本院調查時自白犯罪並具體求刑,且向地方自治團體提供義務勞務,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蔡廷宜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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