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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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59號原告振洋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信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柒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