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7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怡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94年訴字第572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