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69號原告新進機電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聰明 上列原告與美商奇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柒仟叁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