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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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涉嫌誹謗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8日以97年度訴字第28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告訴人乙○○、丙○○於本院審理中分別對被告撤回誹謗罪及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侵入他人之電腦罪之告訴(本院卷第21頁、第45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就被告所涉誹謗及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侵入他人之電腦罪嫌部分,不宜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中關於此部分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6日
刑事十三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郭宜芳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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