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王世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5171號),本院士林簡易庭簽改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96年5月29日清晨,在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3樓1室,傷害甲○○,造成甲○○頸部、左臂、右手臂、左手指節、右大腿等部位均受傷,業據告訴人甲○○提出告訴,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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